新乐市周霞蔬菜销售店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发布时间:2026-04-22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77

     

    当事人:新乐市周霞蔬菜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0CHY6D85

    经营者:周霞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2026年3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中垦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新乐市周霞蔬菜销售店不能提供其采购的“东方莲花牌味精”(生产商:河南莲花调味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00g,生产日期:20250309,保质期:36个月的供货商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6年325日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其321日所购进“望花台牌美厨鸡味粉”“珍极米醋”“珍极老抽王”等食品的供货商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本案于2026325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周霞蔬菜销售店,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批发;新鲜蔬菜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注册于2018720开业至今,采购食品一直有索证索票2026年3月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出示了3月31日所购“东方莲花牌味精”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NO:JCJC-SP202508042803)、购进票据的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台账记录复印件购进票据复印件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NO:JCJC-SP202508042803)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且改正违法行为逾期1个月以下。

    202632020263252026331对其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6413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2026]76 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一个月以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适用轻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次对其从轻处罚。 

    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对其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4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