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臻恒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78号
当事人:河北臻恒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8LE5U4X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付梓淇
身份证件号码: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我局于2026年2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建强、杨长青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维保的新乐市御华名府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冀XLE00397的电梯:1、个别楼层按键数字缺失;2、导轨油盒缺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河北臻恒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责新乐市御华名府小区24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费为一年1300元/台,每半月维保一次,最后一次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所得为54.17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维保的新乐市御华名府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冀XLE00397的电梯:1、个别楼层按键数字缺失;2、导轨油盒缺油。其行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过程。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电梯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4、《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证明这部电梯取得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5、《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证明这部电梯是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事实。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证明两名作业人员符合电梯维护保养的规定。
8、《电梯自行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这部电梯经过自行检测符合《电梯自行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
9、《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这部已按规定完成定期检验,符合安全运行标准。
10、《电梯维保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该小区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2026年2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6年4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6〕79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6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4从轻:“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4.17元,罚款20000元,共计20054.1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6年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