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彩莲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105号
当事人:河北彩莲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596832755Q
住所:
法定代表人:骆喻政
身份证号码:
2026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日岚市监案移【2026】9-37号)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T150cmX70cm-1X的电热毯检验报告(No:JZ250111JD0240),检验结论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标准,依据《2025年日照市岚山区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0日生产该抽检批次电热毯335条,成本8元/条,售价10元/条。于2024年9月30日销售到湖南300条,2024年10月10日销售到河南30条,2025年10月25日销售到山东5条。货值金额共计3350元,共获利670元。已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和销售价格等;
3.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案件移送函1份、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等。
2026年3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6年5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2025年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受到过行政处罚(新市监处〔2025〕0086号),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高的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确定)。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较重情形(5.其他情形。)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较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70元,罚款9380元,共计100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帐号:503270010400037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