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易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6〕0114号
当事人名称:新乐市易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32968169X9
法定代表人:庞亭亭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住 所:新乐市邯邰镇大流村村西
经营范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2026年3月2日我局接到河北省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线索,反映新乐市易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快手平台“新乐易通驾校”中发布“一对一教学,拿证快”的宣传内容。2026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新乐市邯邰镇大流村村西对新乐市易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快手App搜索名称“A新乐易通驾校”,查看2月25日发布的宣传内容“车接车送不折腾,收费透明无套路,一对一教学,拿证快”,与推送的线索一致。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后于3月10日、3月13日、3月25日、3月30日收到证明新乐市易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宣传“拿证快”、“通过率高”、“合格率高”的电子数据固证文书,故合并调查。
经调查,2015年4月8日当事人注册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新乐市易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025年6月6日当事人通过在快手平台上传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A-新乐易通驾校”的视频号(已更名为新乐易通驾校总部),费用600元;2025年6月8日通过在微信平台上传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新乐易通驾校”的视频号,费用300元。当事人通过在快手、微信视频号上传视频对驾校进行宣传。其中宣传内容包含“拿证快”、“通过率高”、“合格率高”等承诺性的广告用语,广告费用合计900元。2026年4月6日当事人已断开违法链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6、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经营情况;
7、商品推广费用2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
8、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截图1张,证明线索来源。
2026年5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6〕109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宣传驾校培训时使用“拿证快”、“通过率高”、“合格率高”等承诺性的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按时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
鉴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内容多,但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教育、培训广告含有下列内容的:(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大的,2.发布的违法内容数量多。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一般情形。
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503270010400037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