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孟家熟食食品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113号
当事人:新乐孟家熟食食品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84MAK92CXPXT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马头铺镇东田村变电站南300米
经营者:贾卫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17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马头铺镇东田村变电站南300米新乐孟家熟食食品铺检查发现经营者贾卫华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熟食加工活动,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复查,经营者贾卫华仍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当事人贾卫华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孟家熟食食品铺,许可项目:食品小作坊经营,食品销售,2026年3月20日注册营业执照,经营面积40平方米,一共一个食品从业人员。2025年9月份开始经营,共销售6135元。2026年 5月19 日办理了小作坊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照片5张、对经营者贾卫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6年3月17日、2026年3月27日二次对你小作坊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6 年 5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6〕11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构成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且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行为。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适用一般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 16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活动,其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拟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135元,并罚款2000元,共计81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503270010400037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