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梦凡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黄金制品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108号
姓名:李梦凡
住所:新乐市东王镇东王村朝阳街东21排3号
2026年2月8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投诉单,消费者2026年1月25日通过淘宝平台购买李梦凡+16544434306商家的金豆,到货后鉴定发现是假货。2026年2月8日执法人员李显锋(03010230036)、张巍(03010230019)对此进行调查,2026年3月23日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余市监案移[2026]26292号,并附检测证书,证书号LXW20-111:,举报华南金库工厂店涉嫌售假黄金饰品,遂合并调查。当事人李梦凡售卖以假充真的黄金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3月3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在新乐祥瑞城夜市上的一个摊位进货,摊位上写着“黄金销售”,在摊位买了2克黄金制品,当事人也不知道是不是真黄金,按照每克750元,共计花费1500元,当事人于网店华南金库工厂店分别在2026年1月25日销售价格为1120、2026年2月上旬销售价格为1140,共销售2单以假充真的黄金制品,共计2260元,已退货退款,网店华南金库工厂店是在2025年12月份开的,在2025年12月份上架销售,华南金库工厂店与李梦凡+16544434306商家是同一家淘宝店铺,并未在其他平台开设网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售卖以假充真的黄金制品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售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的黄金制品的数量和销售价格等;
3.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情况;
4、案件移送函复印件1份、检测证书1份、投诉举报单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等。
2026年5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6〕1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黄金制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因当事人已将产品售出,并退货退款。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第2项适用从轻情形(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黄金制品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248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帐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