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啸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加工活动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116号
当事人:刘海啸
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4月10日发现刘海啸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熬制猪油食品加工活动,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复查,其取得营业执照名称:新乐市真纯香食品加工坊(经营者刘海啸),当事人停产停业,正在装修整改,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其办理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刘海啸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刘海啸2026年一月份开始熬制加工猪油,期间也不是每天都生产加工,刚营业一直在摸索着营业,看客户需求并以配送的方式发往石家庄地区,从刘海啸调取的微信支付记录交易明细显示得知自2026年以来,往微信备注名“雨润批牛羊肉(底坏蛋)、世杰”共销售163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对经营者刘海啸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加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6年4月10日、2026年4月17日二次对你小作坊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6 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6〕11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食品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了营业执照,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食品加工活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3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