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九隆玩具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绒玩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140号
当事人:石家庄九隆玩具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DJYCCK6W;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2026年6月3日,我所收到“深圳熠起文化有限公司投诉书”内容:“我公司发现在拼多多平台注册账号/公司铺闹闹玩具厂54销售仿冒我司哇库库毛毛潮趣派对系列手办毛绒玩具。经测购调查发现,该公司铺销售假冒产品系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东阳学校斜对面玩具厂(石家庄九龙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程程)购进的,其销售公司的产品与我司官方售卖产品实质性相似,并印有我司“Letsvan”、
”等商标。”,202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九隆玩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公司库房内共发现34个印有“Letsvan、
”毛绒玩具,对现场发现的34个标有印有“Letsvan、
”毛绒玩具毛绒玩具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本案于2026年6月17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Letsvan、
”的商标持有人为深圳熠起文化有限公司,“Letsvan”商标注册证号:第8295021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注册有效期限 2025年7月14日至2035年7月13日,“
”商标注册证号:第7515276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注册有效期限 2024年05月21日至2034年05月20日。当事人采购的印有“Letsvan、
”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是于2026年4月17日从微信上一个网名叫义务组长的人处购进的,微信交易,现无法联系供货商,进价5.6元/个,销售价7.6元/个,共购进了480个,销售了446个,剩余34个未销售,货值金额总计364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现场扣押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3、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5、深圳熠起文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诉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身份;
6、“Letsvan”(第82950215号)、“
”(第7515276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7、当事人与供货商的聊天记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数量;
2026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6年6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6]130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绒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绒玩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且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适用较轻情形1.违法行为持续 3 个月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次对其较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绒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Letsvan”“
”毛绒玩具34个,2、罚款364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账号:503270010400037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