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

    发布时间:2025-02-28 来源:公安局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涉及相对人较多、权益影响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拘留,一万元以上没收、收缴,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的财产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三)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法律适用有争议,以及拟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上级或本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以公安机关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承办部门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六条   法制审核一 般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不同情况在内部审批件、执法办案系统中 载明审核意见或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同意意见;

      (二)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三)对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职权的,提出停止执法行为意见;

      (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五)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依据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对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适用裁量基准不适当的,提出更正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对重大、复杂的案(事)件,可以建议本机关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请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组织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采纳审核部门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的。

      第十条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并报新乐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12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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