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公安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6-03-06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 1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 |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设情况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规定确定 | 现场检查 |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规定确定。 | 治安大队 | 否 |
| 2 | 对旅馆业治安的行政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旅馆制定并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旅馆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
宾馆、民宿、电竞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房车露营基地、小木屋和对外提供住宿服务且旅馆业态明显的按摩、洗浴、足浴、SPA、点播影院、恋爱体验馆等服务场所。 | 1、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隐私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具体内容:是否落实网络审计功能、是否落实日常检查和专项排查(查看制度内容、网络审计改造登记或自行改造情况、检查排查台账等); 2、软硬件建设情况(实地查看是否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是否安装达因系统或其他能够接入公安网系统、监控是否全覆盖并保存30天、前台是否摆放五必须提示牌、企业实际信息是否与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审批信息和达因系统信息相符等); 3、“四实”登记、未成年五必须、访客登记落实情况(可抽查房间住宿情况、可通过达因系统住宿情况与自有酒馆系统住宿情况对比、可查看监控等); 4、从业人员登记情况(现场查看达因系统是否录入前台从业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12次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否 |
| 3 |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 1、娱乐场所在取得文化部门审批发放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是否依法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娱乐场所硬件设施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规定; 3、娱乐场所是否存在“黄赌毒”、营利性陪侍等违法行为; 4、娱乐场所内是否摆放有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 5、娱乐场所内是否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12次 | 治安支队/各派出所 | 否 |
| 4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 《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第六条 安全评估办法要有:(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 8月-10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 | 治安大队 | 是跨部门联合检查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金融监督管理局 |
| 5 | 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进行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由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全市直管重点单位 |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设置情况、重要部位保护、隐患排查情况、治安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情况,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及时处置情况。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1次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否 |
| 6 | 对网络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进行检查 | 《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重点关键基础保护单位 | 重点检查属地第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对等级测评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检查网络运营者是否及时整改 | 每年2次 | 现场检查 | 每两个季度检查一次 | 网安大队 | 否 |
| 7 | 对企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 涉及企业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网络系统底数掌握情况;网络系统定级、 备案、测评、整改落实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取技术防护措施情况。开展实时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等工作情况;供应链安全管控工作情况。数据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数据安全规划制定情况;数据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
每年2次 | 现场检查 | 每两个季度检查一次 | 网安大队 | 否 |
| 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主要检查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法人、负责人、安全员身份证件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查看网吧平面图、网络拓扑图、网吧方位图,是否与网吧内部网络分布、电脑主机、房屋布局相符;核对机器IP分配图、外网IP是否与实际相符;检查是否制定并落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个月。 | 每年2次 | 现场检查 | 每两个季度检查一次 | 网安大队 | 否 |
| 9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进行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企业 | 1、购买单位是否取得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2、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3、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二年备查;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情况。5.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是否如实网上报备出入库情况;6.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仓储设施是否安全到位。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1次 | 禁毒中队 | 否 |
| 10 | 对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政府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交通运输主干道的服务区。 |
(一)建设安装主体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二)是否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是否拍摄涉密单位信息; (四)是否备案以及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五)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六)是否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以及信息调用登记等管理制度; (七)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八)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并妥善保管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的档案资料; (九)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和数据采集范围是否符合《条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十一)是否采用完善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漏等安全技术措施; (十二)是否定期维护设备设施; (十三)是否采取规范内部人员查阅处理视频图像信息的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 |
7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2次 | 情指中心 | 否 |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企业 | (一)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管理责任;是否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并留档备查例会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资质情况:是否掌握本单位驾驶人的准驾资格、驾驶证状态、交通安全培训、审验教育、满分教育、学法减分、道路交通违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违法犯罪等情况;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将驾驶人信息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车辆安全状况:是否掌握本单位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技术检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应当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行驶记录仪)的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车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四)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是否对本单位的运输车辆、驾驶人、运输路线和运输过程等环节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隐患整改通知后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依照国家和我省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
1、每月检查一次(公路客运、城乡公交、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校车服务机构)2、每两个月检查一次(使用校车(含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和幼儿园) 3、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其他列入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 现场检查 | 每月1日-30日期间 | 交警重点办 | 否 |
| 12 | 对寄递物流业的行政检查 | 《快递暂行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 寄递物流业 | 1、查验制度检查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2、登记制度检查 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12次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否 |
| 13 | 对废旧金属回收业的行政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废旧金属回收业 | 1、检查备案情况。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检查收购废旧金属设点情况。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3、检查收购废旧金属登记情况。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4、检查收购废旧金属物品情况。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12次 | 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否 |
| 14 | 对旧货业的行政检查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旧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业的行业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
二手黄金店、二手电动车店、二手手机店、二手贵重物品店 | 1、查验登记行为检查 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和受他人委托代销、寄卖的旧货进行查验。对价值超过100元的旧货应当详细记录其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 旧货经营者应当登记出售、寄卖及受他人委托出售、寄卖旧货的单位名称和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对委托处理旧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严格查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可疑人员物品报告行为检查 旧货市场、旧货经营者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物品、走私物品,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12次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否 |
| 15 | 对机修业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
机修业 | 1、治安防范工作检查 (1)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2)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监督做好查验、登记工作; (4)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 2、承修登记、查验制度检查 (1)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2)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3)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4)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12次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否 |
| 16 | 对机动车拆解业的行政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机动车拆解业 | 检查是否存在: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行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行为。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12次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否 |
| 17 | 对印刷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印刷业 | 1、印刷内容检查,检查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是否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 2、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12次 |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否 |
| 18 | 对公章刻制业的行政检查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五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公章刻制企业 | (一)经营活动:1.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并安装印章系统经营。2.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制作印章。3.是否核验制作印章的证明材料。4.公章制作完成后是否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备案。5.是否存在违规私自留存、复制用章单位章模、章样行为。6.是否存在擅自更改、删除印章制作信息的问题。7.是否存在外泄、非法使用因经营活动而获取的用章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信息的问题。8.是否存在私刻、伪造、变造、买卖印章等涉及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9.从业人员是否全量录入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充当经办人。 (二)企业实际信息是否与备案信息相符,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名称、擅自转让经营等情形。 (三)经营场所是否安装监控系统,主出入口、大厅、前台等关键点位是否全面覆盖,并实现与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 (四)经营场所是否违规张贴使用“警察”、“警徽”图样以及“公安机关指定”等字样。 (五)制作间、接待区是否相对独立,是否设置印章成品保管柜、印章档案保管柜,印章档案保管是否整洁齐全。 (六)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 1、公章承接验证制度。2、印章制作保管制度。3、印章信息报送制度。4、印章档案归档制度。5、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
1月-12月 | 现场检查 | 每年4次/12次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否 |
| 19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伪造或者篡改检验数据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停止认可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2、《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对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采信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一)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 (三)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五)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 (六)明知是被盗抢骗、报废、拼(组)装、套牌等机动车予以通过检验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一)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 (三)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 (四)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五)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 (六)明知是被盗抢骗、报废、拼(组)装、套牌等机动车予以通过检验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
1-12月 | 现场检查 视频检查 |
每年度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检测等线索进行检查不限次数。 | 交警车管所 | 是,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督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