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公安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4-22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1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派出所 |
| 2 | 对旅馆业治安的行政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派出所 |
| 3 |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派出所 |
| 4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 |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估,是指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人员和设施进行综合评估的活动。第六条 安全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六)突击检查和抽查;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 | 治安大队 |
| 5 | 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进行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 | 治安大队 |
| 6 | 对网络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进行检查 | 《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机关 | 网安大队 | 网安大队 |
| 7 | 对企业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 公安机关 | 网安大队 | 网安大队 |
| 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公安机关 | 网安大队 | 网安大队 |
| 9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进行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公安机关 | 禁毒中队 | 禁毒中队 |
| 10 | 对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公安机关 | 情指中心 | 情指中心 |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公安机关 | 交警重点办 | 交警重点办 |
| 12 | 对寄递物流业的行政检查 | 《快递暂行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派出所 |
| 13 | 对废旧金属回收业的行政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派出所 |
| 14 | 对旧货业的行政检查 |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旧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业的行业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派出所 |
| 15 | 对机修业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派出所 |
| 16 | 对机动车拆解业的行政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派出所 |
| 17 | 对印刷业的行政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派出所 |
| 18 | 对公章刻制业的行政检查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五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公安机关 | 治安大队和各派出所 | 派出所 |
| 19 |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伪造或者篡改检验数据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为的,停止认可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2、《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22]75号)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对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采信其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查处:(一)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三)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四)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五)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六)明知是被盗抢骗、报废、拼(组)装、套牌等机动车予以通过检验的;(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
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督部门 | 交警车管所 | 交警车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