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06 来源:行政审批局
       为了提升服务效能,切实保障群众的权利,使窗口依法规范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应及时受理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并向群众提供书面受理通知书(即办件除外)。

    二、应一次性向群众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三、如群众所办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窗口不予批准或发证的,应向群众提供“退回告知书”,告知群众退回的原因及依据。

    四、任何窗口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搭车”收费。

    五、任何窗口不得向服务对象强制或变相征订报刊杂志。

    七、不得因窗口工作人员原因,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

    八、不得因窗口工作人员原因,造成服务对象资料丢失或出现不良后果。

    九、不得因办理结果有差错或未一次性告知,导致服务对象多跑。

    十、不得使用不文明的语言接听电话。

    十一、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十二、不得上班时间听耳机、看报刊、吸烟、吃零食、串岗聊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活动。

    十三、群众发现窗口未按以上要求操作或发现窗口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而给群众带来不便,可拨打电话或发送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311-88580189

    监督投诉邮箱:xlsxzspj@163.com

    十四、以上投诉一经查实,在全局大会上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及责任股室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纪委。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