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新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因政策调整,现将修改后的《新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新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2023〕-53)废止。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新乐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促进城市管理规范、交通安全有序,按照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城建〔2012〕133号)和《石家庄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服务管理考核办法》(石交规〔2020〕1号)《石家庄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方便市民出行、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使用者依法使用为首要原则,规范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下同)运营管理。
(二)坚持市场配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是市场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的主体责任。
(三)坚持技术创新。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水平。
二、秩序管理
(一)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积极推进自行车道路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顺利通行。
(二)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划定。合理规划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点位,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三)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和使用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规划点位实行免费停放。运营企业利用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维护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保持区域内干净、整洁。
三、业务管理
(一)运营企业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未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失信名录,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运营企业,拟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运营企业应组建与运营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的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一线规范整理人员,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管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
3.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通过银行或其他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4.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2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在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划。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办理备案,并每月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已投放规模与分布、运行、使用频率,以及注册用户数量、用户押金数额等信息,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交通运输部门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二)车辆性能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可靠,车身设计美观,不影响市容。
2.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配备安全性能达标的头盔。已投入市场、暂不具备上述功能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20日内完成设备更新并具备该项功能。不具备上述功能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允许投放。
(三)服务质量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信用评分、违约金、黑名单等违约惩处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行为的约束。
2.运营企业应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3.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做好电话受理和投诉处理。
4.运营企业应当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可购买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
5.运营企业应当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6.运营企业应当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大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城市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7.运营企业应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完好率在95%以上;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并做好清洁维护,及时清除车身张贴的违法小广告,维护市容环境。
8.运营企业应按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将运营车辆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直接接入政府指定平台,包括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频率等信息,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9.运营企业应注重保护使用者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擅自公开或泄露。
(四)市场秩序
1.运营企业应制定投放规划,科学有序投放车辆,所投放的车辆规模应与全市的车辆承载能力相匹配。
2.运营企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4.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前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
(五)文明使用
1.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须年满12周岁。互联网租赁电动助力车使用者应年满16周岁。醉酒、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或者患有其他疾病无安全骑行能力的,不得租赁使用车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协议的约定,不违反规定载人,不擅自加装儿童座椅,自觉增强文明意识,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政府个人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推行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交易资金使用及偿付专项账户托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金融、交通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建立用户押金和消费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
(七)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运营企业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国内储存和使用。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明确管理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根据城市发展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确定互联网自行车投放总量。为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备案,同时将企业备案信息及备案数量抄告市公安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逐项进行核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符合要求的继续经营,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公开通报,并抄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限制运营,直至有序退出。
2.市公安局负责依据市交通运输局抄告的备案数量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车辆上牌。同时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利用其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行和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3.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和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公共停车资源利用率和容积率、交通畅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需求等因素,对重要商业区域、学校、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公园景区周边等场所,根据城市发展和公众出行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形成具体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规划图,依法规范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
4.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5.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许可。
6.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处理。
7.建立有关部门定期会商机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