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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8 17:2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新乐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14

 

 

 

新乐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石政函〔202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直部门单位)以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运行维护等项目的预算和结算的评价与审查,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业务,由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作为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委托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

中介机构评审费用按照实际需要,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评审费用计费方法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讲求绩效、责权明晰、廉洁高效等原则。
  •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界定:

(一)单项资金额度3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城市运行与维护项目、维修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市委、市政府指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评审的其他项目,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下列情形不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市直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市政府决策意见办理:

  1. 单项资金额度低于3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城市运行与维护项目、维修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 已开工、已竣工、已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建设项目预算、标底;
  3. 施工过程中,验工计价做中期支付的项目;
  4. 完全以政府采购为内容的项目;
  5. 国家和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的项目;
  6. 结算突破概算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
  7. 未履行项目决策、实施程序或评审决策程序的项目;
  8. 未履行财政投资评审程序的项目;
  9.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明确规定无需评审的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追踪问效;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预算评审结果有效期1年,自出具评审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预算评审下一阶段工作是指市直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 

 预算、结算的评审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单位核拨达到付款条件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之一,不作他用。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内部监督,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组织制定、修订、落实全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制度。

(二)协调评审中心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各方的工作关系,参与重要事项的会审及政策把关,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办法,特殊事项按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三)根据评审中心履行复核程序后的中介机构评审报告拨付资金、安排预算,督促市直部门单位加强评审结果运用,按程序对评审意见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四)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调度财政评审工作,核实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反映的问题,抽查了解评审过程与结果。

(五)制定完善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履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机构职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核实中介机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资格、备案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工作流程。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审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管理、考核,按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七)组织对中介机构的评审意见进行专业技术复核,出具稽核意见书,跟踪核查中介机构采纳复核意见情况,对严重偏离市场常用定额且市政工程用量比较大的常用材料,以及经过市场检验的工程建设其他类费用,依据市场情况实时调整。

(八)定期统计汇总评审数据,参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评审资料归档、存放、查阅、销毁等工作。

(九)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评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评审质量抽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

第十条 项目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认真履行概算监管责任,对概算投资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现场变更,并对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稽核,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或概算方案。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须在实施前向原审批部门报批。未按有关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二)达到评审范围的,项目单位根据评审项目实施和资料准备情况,及时向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时限和资料清单提供所需资料。

  • 财政投资结算评审项目,项目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按要求提供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评审资料。
  • 根据评审工作要求,对项目中特殊事项和对项目中主材规格型号、标准等级有特殊要求的,须出具书面说明解释,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 积极协助配合评审中心工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参加评审中心组织的会审会议,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及争议,向财政局、评审中心提出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建议。
  • 根据评审中心初审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核实相关问题。
  • 对评审中心、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和提出的问题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反馈。
  • 项目单位加强与设计单位等单位之间联系沟通,防止送审资料出现丢项、漏项及其他各类错误。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评审项目一次送审,一次审结
  • 执行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及时整改财政评审指出的问题。

第十 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制度,根据评审任务、专业特点配备技术力量,组成项目审核工作组,确定一级造价工程(评估)师为负责人,对项目审核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二)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有审核责任,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征得委托方(评审中心)同意后,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

(三)及时与委托方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落实评审中心出具的复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签字确认后,向委托方整理移交评审工作档案;对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由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考核。

(六)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推荐优秀一级造价工程师(评估师)参与评审中心的复核、会审、专家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及方法

 

第十 进入评审工作程序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预算。以单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包括需招标的新增部分)为单位,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项目送审以单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合同内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结算手续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十 评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资金支付、预算安排或其他评审需要,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中心接收、整理、审核送审资料,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确定中介机构。对投资金额较大或工程内容复杂的审核项目,根据中介机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筛选确定。

(三)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计价文件要求等,独立进行评审。评审资料齐备的,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评审中心对初审意见组织复核,出具复核意见书,中介机构研究分析复核意见,完善修正初审意见后送项目部门单位确认;对评审资料不齐备、资料存在错误、描述不清不明确的,及时提出问题质疑,项目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评审资料,回复质疑,逾期未补充完善评审资料或未回复质疑的,按退审处理。

  • 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签证、材料价格等方面存在不合理问题,评审中心向项目单位提出质疑,项目单位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 项目单位应在自收到评审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方核对确认评审结果,对评审结论无异议的及时回复,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的,评审中心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可直接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项目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评审中心提出会审申请,会审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评审中心可组织专家通过会审机制处理。
  • 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委托方签收后,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时,应根据项目类型、工作量大小、紧急程度等因素,明确有效审核时间。项目评审工作应在有效审核时间内完成。

有效审核时间指项目评审过程中扣除项目单位补充资料、对项目审核结果签字确认占用时间后的实际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项目部门单位应加强评审结果运用,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 暂列金额、暂估价的要求:

(一)暂列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签证等的费用支出。

暂列金额由项目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照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以不高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0%列入标底。

暂列金额由项目单位掌握和支配,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签证进入结算总额,项目单位对实际发生额度负责。

(二)暂估价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由项目单位确定,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调整办法,并负责认质认价;无约定的按照市场价格信息、造价信息及其他有关的价格信息进行调差。结算中的实际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暂估价。

第十七条 变更评审的要求:

项目招标后不得随意变更投资,包含变更、工程签证(洽商)引起的变更投资。确需变更投资的事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审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变更方案、调整工程设计、编制变更预算,并把项目变更预算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涉及中标价变化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含)。涉及中标价变化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涉及中标价变化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变更投资后总投资金额不得突破经批准的概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评审中心、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单位及个人泄露预算评审结果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充评审材料,不按规定要求配合评审工作或协调不力,难以解决的,评审中心可向项目单位发出退审函,并组织项目退审工作。

评审项目退审后原则上2个月之内不再受理,特殊情况确需评审的,按相关要求再受理评审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单位相关人员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终止项目评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配合、隐匿实际情况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局暂缓安排其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二十二 评审中心依据复核结果考核中介机构评审质量,依据评审质量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3%,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按约定扣减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

(二)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5%,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按约定扣除相应项目的评审费用;

(三)评审复核偏差率大于8%,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按约定扣除相应项目评审费用,三年内不予委托财政评审业务;

(四)经审计、监察等部门发现评审结果存在问题的,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十三 对存在下述情况的中介机构,解除财政投资评审委托协议:

(一)未取得一级造价工程(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担任项目审核负责人或主要审核人员;

(二)冒用他人名义签署评审结果;

(三)违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开展评审工作;

(四)转包或分包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即中介机构未经市财政部门同意,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及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行为的,解除财政投资评审委托协议,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 市直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批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财政投资评审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 市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市直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行为实施监察。

第二十 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714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乐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