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7-20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绩效,促进财政投资评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实施新的《新乐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直部门单位)以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运行维护等项目的预算和结算的评价与审查,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90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石政函〔202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总体框架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分为五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编制目的、编制依据、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经费安排、评审范围、评审内容和预算评审结果有效期限。
第二章相关部门履行的职责,主要内容是明确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评审工作程序及方法,主要内容是进入评审工作程序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明确评审程序, 评审时限。暂列金额、暂估价的要求及变更评审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要执行的规章制度。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处理,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五章附则,主要内容是确定实施日期。
五、重点事项解读
变更评审的要求:第三章第十七条项目招标后不得随意变更投资,包含变更、工程签证(洽商)引起的变更投资。确需变更投资的事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审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变更方案、调整工程设计、编制变更预算,并把项目变更预算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涉及中标价变化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含)。涉及中标价变化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批;涉及中标价变化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变更投资后总投资金额不得突破经批准的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