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29 来源:新乐市医疗保障局

    本部分适用于对定点医药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

    一、执法事项

    对定点医药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三、检查范围

    石家庄市范围内的定点医药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组织

    四、承办机构

    基金监管

    五、办理流程

    (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 监督方式

    纪委监委调查。

    七、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公时间、地址及电话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0- 5:30(夏季2:30-530)

    办公地址:新乐市礼堂北街郎基路

    办公电话:0311-88519133、88519132、88599536

    监督电话:0311-88581664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