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执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2-05-11 来源:彭家庄乡

    新乐市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我乡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新乐市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彭家庄回族乡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我乡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我乡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彭家庄回族乡政府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长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副长负责。

      第八条  彭家庄回族乡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以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交长办公会议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的管辖范围。

      (二)属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

      (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

      (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四章实施要求

      第十  应当将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开,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第十七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八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

      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新乐市彭家庄回族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