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融润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工业管道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152号
当事人:河北融润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320177796N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河北融润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的工业管道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2026年5月25日前改正。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检查时,该公司在用的工业管道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2026年5月2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河北融润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用的工业管道67条,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6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使用的工业管道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责令其5月25日前改正,5月27日再次检查 发现该公司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直至2026年6月11日该公司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进行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工业管道的情况及河北融润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工业管道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等文书。
5、工业管道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证明当事人在用的工业管道已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6、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2026年5月27日两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6年7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用的工业管道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逾期未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之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违法行为逾期1个月以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6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从轻:1、逾期1个月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较轻处罚。
河北融润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用的工业管道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在用的压力管道,拟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6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