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使用锅炉未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153号
当事人: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827815874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锅炉未能提供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资料和照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2026年4月30日前改正。当事人使用的这台锅炉是有机热载体锅炉,属于特种设备。2026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不能提供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资料和照片。2026年5月1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7月28日购买安装了一台有机热载体锅炉,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在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检查时发现未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责令其2026年4月30日前改正,5月18日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未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直至2026年5月19日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组织了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同时也向我局提供了考核资料和培训照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有机热载体锅炉事实及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询问笔录》、《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未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等文书。
5、编号: 冀特GLWJ11202600112《工业锅炉外部检验报告》和冀特JZJY10202600023《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的锅炉通过了检验,为合格产品。
6、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资料、照片,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18日两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6年7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涉嫌使用锅炉未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之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6从轻: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较轻处罚。
石家庄世纪建安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台锅炉,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6年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