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慕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广告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156号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慕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QBH34
法定代表人:王青亮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住 所:
住 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服装服饰批发;鞋帽零售;母婴用品销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批发;药品零售;消毒器械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该公司已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
2026年5月7我局接到河北省网络交易监测信息派发工单,反映石家庄慕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天猫-慕淳旗舰店)销售慕淳牌医用穴位磁疗贴页面宣传“医用失眠贴,睡得嘎香,叫不醒”的内容。2026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石家庄慕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登记地址进行检查,通过搜索天猫平台搜索慕淳旗舰店,发现其发布的宣传内容与推送的线索一致。因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有“医用失眠贴,睡得嘎香,叫不醒”的宣传用语,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2026年6月2日我局又接到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线索,反映石家庄慕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天猫-慕淳旗舰店)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线索,2026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石家庄慕醇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登记地址进行检查,查看其天猫平台(天猫-慕淳旗舰店)发布内容与推送的线索一致。因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专利技术释放缓痛因子,郑重承诺15天无理由退换货,支持体验一盒,不满意包退,王氏四代,家传良方,畅销10000+药店,安全认证标志”等含有“虚假销售状况、虚假调查结果,消费者推荐使用”情况,因违法主体是同一家公司,此案并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天猫平台(天猫-慕淳旗舰店)未经审查发布二类医疗器械广告,宣传其销售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筋骨磁疗贴(慕淳)、慕淳远红外理疗贴、医用穴位磁疗贴(慕淳)。1、医用筋骨磁疗贴(慕淳)宣传“贴上效果真心不错,肩周炎三年了,肩颈僵硬穿衣服都费劲,用了一周就搞定了!肩颈僵硬情况再没出现了;含有专利技术释放缓痛因子,快速止痛,专攻肩周疼痛;郑重承诺15天无理由退换货,支持体验3贴,不满意包退,王氏四代,家传良方,全球10W+骨科/药房/商超同售实力认证,千万人的共同选择,98%的顾客认可慕淳改善肩周问题,超98.7%用户对产品效果满意;”当事人未取得专利证书宣传有专利,虚构销售状况、统计数字,使用消费者推荐发布广告。2、慕淳远红外理疗贴中宣传“郑重承诺15天无理由退换货,支持体验一盒,不满意包退,王氏四代,家传良方,畅销10000+药店,安全认证标;郑重承诺15天无理由退换货,支持体验一盒,不满意包退,王氏四代,家传良方,安全认证标志;慕醇膏药贴治颈椎痛,效果真的好,贴了一周,效果实在是很明显了,脖子疼痛现在轻松了很多,脖子转动范围也大了,之前活动脖子的时候还有咔嚓声音,现在声音也变小了;效果真的很好,避免了手术之苦,膏药贴面积很大,分量足,一张就可以用7天,效果不是一般的好,推荐使用;用户满意度调查,98.67%用户认为产品效果不错,超98.67%对产品效果满意。”当事人宣传“安全认证标志,虚构销售状况、统计数字,使用消费者推荐用语”3、医用穴位磁疗贴(慕淳)内容为:医用失眠贴,睡得嘎香,叫不醒。睡眠助眠神器快速入眠,改善严重失眠贴睡觉安神重度晚上睡不着觉晚安,三重睡眠因子。”该产品是辅助治疗失眠产品,当事人虚假宣传商品的作用;三种产品宣传内容是当事人自己编辑发布的,发布需要向平台支付推广费用,三种产品共支付推广费用1013.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2、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6、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经营情况;
7、推广费用2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
8、网络交易监测信息派发单1张,证明线索来源。
9、电子数据固定文书3份,证明宣传内容。
10、产品生产企业资质2份,证明产品来源。
当事人天猫平台(天猫-慕淳旗舰店)宣传其销售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发布广告内容未经审查,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规定。
医用筋骨磁疗贴(慕淳):
当事人“用消费者推荐产品,说明使用效果”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技术宣传有专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规定;
当事人宣传“使用产品不满意包退”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规定;
当事人“虚构销售状况、统计数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
慕淳远红外理疗贴:
当事人宣传:“使用产品不满意包退”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第(六)项“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规定;
当事人“用消费者推荐产品,说明使用效果”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第(二)项“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规定;
当事人“虚构销售状况、统计数字、调查结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
当事人宣传“含有安全认证”的广告用语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第(五)项“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规定;
医用穴位磁疗贴(慕淳):
当事人虚假宣传商品的作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
综上所述,
鉴于当事人违法发布广告,但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26.06元。
当事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26.06元。
当事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五项规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2,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 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较轻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316.94元。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较轻;适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3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34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503270010400037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