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0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20日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 | 停止供气的审批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供热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3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4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六)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的;(七)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八)进行危害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活动。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5 | 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十)项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6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 |
无 | 无 | 无 | |||||
7 |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8 | 燃气供应站点不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二)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三)防泄漏、防水、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燃气供应企业 | 无 | 无 | 无 | ||||||
9 | 燃气经营企业未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燃气经营企业 | 无 | 无 | 无 | ||||||
10 | 燃气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燃气生产企 业、经营企业 |
无 | 无 | 无 | ||||||
11 | 燃气经营企业未遵守下列规定的:(一)经营的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二)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三)燃气作业中的运行、灌装、安装维修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佩带企业标志证件;(四)对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五)因施工或燃气设施维修等原因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应提前二日公告(紧急事故除外);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当事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六)不得强制燃气用户到其指定的单位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七)国家、省和市的其他规定。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燃气经营企业 | 无 | 无 | 无 | ||||||
12 | 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3 |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4 |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热用户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二)热用户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三)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四)热用户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的;(五)热用户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六)热用户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供热 用热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5 |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的;(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供热 用热办法》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6 |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供热 用热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
热源单位 或者供热单位 |
无 | 无 | 无 | ||||||
17 | 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 | 无 | 无 | 无 | ||||||
18 | 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六条 | 建设单位 | 无 | 无 | 无 | ||||||
19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 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建设单位 | 无 | 无 | 无 | ||||||
20 | 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供热单位 | 无 | 无 | 无 | ||||||
21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 |
无 | 无 | 无 | ||||||
22 | 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接管用热;(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供暖;(四)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五)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3 | 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 | |||||||||
24 | 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城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情况,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25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 | 无 | 无 | 无 | ||||||
26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27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28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本)第六十九条 | 施工单位 | 无 | 无 | 无 | ||||||
29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未承担下列责任:(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 | 建设单位 | |||||||||
30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 | |||||||||
31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 | |||||||||
32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不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 | 无 | 无 | 无 | ||||||
33 |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单位 | |||||||||
34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 | 施工单位 | |||||||||
35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自动化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四)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采用混凝土硬化;(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 | 施工单位 | |||||||||
36 |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隔离栏;(二)不能中断交通的须设置便民通道,便民通道应整洁硬化;(三)合理分段作业,定时洒水,出入口进行硬化处理,开挖的土方及时覆盖;(四)设置有效的洗车设施,泥浆和污水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三条 | 施工单位 | |||||||||
37 |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现场不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色钢板围挡,拆除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二)拆除作业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三)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四)拆除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场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 | 施工单位 | 无 | 无 | 无 | ||||||
38 |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 无 | 无 | 无 | ||||||
39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责任义务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0 |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1 | 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隔离桩(墩)、地锁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征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2 | 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污损,未及时修复的;超出设置期限,未及时清理或者拆除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3 | 在城区街道两侧临时设置摊位,未按照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地点、时间摆摊经营,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整洁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4 | 在城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户外宣传、促销等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进行;活动主办单位未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5 |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6 |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牌匾标识、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 装置、实物造型等,内容不健康、文字不规范、外形不美观、安全不牢固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未及时整修、清 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加固或者拆除的;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撤除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7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8 | 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 刻画、涂写、喷涂或者张贴小广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张贴或者悬挂,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49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0 |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 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 严重影响市容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 | |||||||||
51 | 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管线管理人)未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一)在架空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管线管理人 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设置标识; (四)发现架空管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 或者市容观瞻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杆); (六)发现在其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2 |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未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作业时间、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各类临时设施及时清理;(十)毗邻的市政设施保护完好,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3 | 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二)乱倒污水、污物、粪便,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三)占道加工、制作,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沿街散发广告、传单;(四)露天焚烧树叶、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4 | 违反“城市收水井口应当保持整洁干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收水井内和其他窨井中倒入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规定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5 | 违反“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城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规定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6 | 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施工单位 | |||||||||
57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二款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 |||||||||
58 | 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指定消纳场所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59 | 对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0 | 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饲养信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1 |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 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2 |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余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混入其他垃圾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3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4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施工单位 | |||||||||
65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施工单位 | |||||||||
66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 |||||||||
6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68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 | |||||||||
69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0 |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1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在竣工验收后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条 | 建设单位 | |||||||||
72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 建设单位 | ||||||||
73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4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5 | 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6 |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7 |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8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79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0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81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密闭措施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8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83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84 |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 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85 |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符规定或者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符规定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86 | 挖掘城市道路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批准的;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其他未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87 | 在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体或道路护栏设置广告,未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88 | 挖掘城市道路未遵守下列规定的:(一)按核定的位置、范围、期限施工;(二)过路铺接地下管线应顶管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分段开挖;(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围场作业、文明施工;(四)遇管线冲突,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五)横破主干道管线工程完工后三日内,其他道路五日内修复路面,并保证质量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89 | 在铺装路面、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合砂浆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90 | 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行为:(一)依附城市桥涵架设管线或设施,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二)超载、超高、超宽车辆或履带车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要求行驶。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91 | 利用路灯杆悬挂广告的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92 | 利用路灯杆架设其他线路和接用电源的;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搭棚建房以及从事有损照明设施安全、有碍维护作业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93 | 机动车、畜力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在非指定地段停放;在铺装路面、桥涵上焚烧物品、拌合砂浆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其他行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94 | 擅自改动、拆除市政工程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十二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95 | 在城市桥涵保护范围内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影响桥涵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96 |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未经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排水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97 | 单位和个人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未办理相关批准审批手续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98 |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99 |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向泄洪渠内排放污水,漂洗有毒有害物品的;2.向排水管道、明渠内排放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的污水和倾倒垃圾、水泥砂浆等污物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00 |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排水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的;2.在排水明渠、泄洪渠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及其他损害排水、泄洪设施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01 | 跨越、穿越排水明渠、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修建构筑物的,未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02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 | |||||||||
103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 | |||||||||
104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 | |||||||||
105 |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 | |||||||||
106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 | |||||||||
107 | 违反下列规定的: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08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不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建设、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二)建设、设置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方案、标准的;(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夜景照明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进行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或施工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09 | 不按《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规定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10 | 对夜景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履行维护义务的;夜景照明设施污损、破旧、灯光显示不全或设施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11 |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拆除、移动或改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二)在路灯电杆、配电设施周围一米以内堆放物品、建造建(构)筑物;(三)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设置广告;(四)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路、安装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五)其它侵占或影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12 |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13 |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14 |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15 |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16 |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三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17 |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18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19 | 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20 |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21 |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22 | 损毁绿化设施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23 |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四)擅自采挖树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24 | (一)擅自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二)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25 |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二)放养牲畜、家禽;(三)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五)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六)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七)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野餐烧烤;(八)损毁园林设施;(九)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26 | 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进行可能改变和破坏公园预留用地现状、性质行为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27 | 在公园出入口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28 |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园内躺卧,在绿地草坪内搭建帐篷、铺设防潮垫等,攀援、撞击树木,在树木上悬挂吊床等物品;(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倾倒垃圾、杂物等;(三)在植物、文物、雕塑、建筑物、构筑物、服务设施和硬化路面上留言刻字、乱贴乱画;(四)携带宠物(不含导盲犬)进入公园,恐吓、投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五)翻越公园围栏(墙),静园后滞留和过夜,擅自采石取土,损坏花草树木,焚烧枝叶、垃圾或其它杂物;(六)在非指定区域进行游泳、玩球、轮滑、抖空竹、放风筝等;甩鞭子、打陀螺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七)在水体非指定地段、区域捕(钓)鱼,冬季在冰面上溜冰、玩耍、捕(钓)鱼;(八)使用扩音器、乐器、音响等器材声音高于六十分贝;(九)擅自设置经营项目和摊点,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等宣传品;(十)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十一)擅自引用水体,使用水体洗刷物品、车辆(十二)向公园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物质;(十三)其他影响公园秩序、安全、环境和形象的不当行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29 | 向公园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物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十二项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30 | 违法以下规定的:(一)公园内举办展览、宣传、咨询、演出等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禁止各类商业性活动;(二)在公园举办活动应当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批准的期限、区域、内容从事活动,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游客安全。不得随意扩大场地、变更活动内容和延长活动时间。活动举办者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有关费用,损坏的设施应当照价赔偿。活动举办者需用的水、电由公园专业人员负责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 活动举办者应当防止噪声污染,不得使音响设备超过规定的噪声分贝,保持场地卫生整洁,做到人走场清。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31 | 损坏古树名木标识和其他附属设施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32 | 未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33 | 不及时报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加重或死亡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34 | 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35 | 损害古树名木的:(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的;(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树折枝、剥损树皮的;(三)借用古树名木树干作支撑物或固定物;(四)在古树名木的树冠垂直影外三米内挖坑取土、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的;(五)在古树名木的树冠垂直影外五米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埋设底下管线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36 | 建设工程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避让保护方案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避让保护方案施工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37 | 擅自转让买卖古树名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38 |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和构筑物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39 |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开工,施工场地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绿化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40 |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未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三款 | 养护管理单位 | |||||||||
141 | 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户外活动以及虽经批准但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42 | 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公园内独特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43 | 调整已建成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了原有绿地面积、或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绿地面积少于原绿地面积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44 |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以及感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45 | 违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规定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46 | 违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规定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47 | 排水户有下列行为的:(一)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二)超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三)违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内容、不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四) 其他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48 | 违反“排水设施养护与维修单位应当按照行业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规定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49 | 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运输等可能影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50 | 因工程建设确需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未将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建设单位 | |||||||||
151 | 违反“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由排水专业队伍实施,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造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规定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 | |||||||||
152 | 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一) 堵塞、损毁、盗窃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粪便、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三) 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抛入明火;(四)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管网加压排水或占压、穿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五) 擅自拆卸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截流、改变排水流向;(六) 其他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53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54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
155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
156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
157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58 | 排水单位或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59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
160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61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62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63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64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65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66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67 | 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68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69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70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71 |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72 |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73 | 建设单位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74 | 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75 | 因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确实不能拆除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76 |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未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制做公示牌的,或未将规划许可证件在工程施工现场全程公布的,公示牌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完好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77 | 在规划审批、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设计单位为未取得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方案,或违反规划条件、有关技术规定出具设计方案的;(二) 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违反城乡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三)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虚假勘测、设计成果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78 |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79 | 在城市建城区专业市场外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街头空地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80 | 在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81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办理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申报手续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82 | 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83 | 未建立收运、处置台账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84 | (一)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的;(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三)随意倾倒排放、裸露存放餐厨垃圾的;(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85 | (一)在建筑物外侧墙体、阳台搭建附着物或其他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二)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定期整修、装饰、清洗;(三)未按规定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第五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86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
187 | 对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滞纳金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88 | 对污泥处置不符规定的组织代为治理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89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组织代为治理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90 | 对逾期不改正房屋用途的组织查封扣押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91 | 对逾期不改正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的组织查封扣押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92 | 对违反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 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无 | 无 | 无 | ||||||
193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 | |||||||
194 | 污水处理费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
新乐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大厅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1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冀价经费【2015】110号〉;《新乐市发展改革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新发改价格【2016】3号)石家庄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通知》石发改经费【2016】678 | |||||||
195 | 对审批后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供热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96 | 对批准后的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供热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97 | 对审批后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环卫中心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02项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98 | 对核准后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环卫中心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199 | 对核准后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环卫中心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00 | 对审批后的大型户外广告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市容管理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01 | 对核准后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02 | 对批准后的依附在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 | 《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03 | 对审批后的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管监察大队、市政管理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04 | 对批准后的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05 | 对审批后的挖掘城市道路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06 | 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容管理股(路灯)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07 | 对城市道路定期养护、维修或者修复竣工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08 | 对排放污水情况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09 | 对汛前城镇排水设施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10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11 | 对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供热燃气)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12 | 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供热燃气) |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13 | 对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供热燃气)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14 | 对供热设施及特种设备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供热燃气) |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15 | 对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供热燃气)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216 | 对供热用热行为的检查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股(供热燃气) |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