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
范围 |
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
频次 |
是否跨部门
联合检查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排放污水
情况的检查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排水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户每年不少于一次。
对检查合格的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对检查不合格的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量、水质监测等数据。” |
从事工业、建筑等活动的一般排水户 |
县域 |
全年度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市政管理股 |
|
2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排放污水
情况的检查 |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排水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户每年不少于一次。
对检查合格的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对检查不合格的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量、水质监测等数据。” |
从事工业、建筑等活动的重点排水户 |
县域 |
每季度 |
现场检查 |
4次 |
否 |
市政管理股 |
|
3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企业 |
县域 |
全年度 |
现场检查 |
4次 |
否 |
市政管理股
(污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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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汛前城镇排水设施的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
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企业 |
县域 |
全年度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市政管理股
(污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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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燃气经营企业 |
县域 |
每季度
中下旬 |
现场检查 |
4次 |
根据上级要求
决定是否跨部门 |
市政管理股
(供热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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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 |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督导燃气经营者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
燃气经营企业 |
县域 |
每季度
中下旬 |
现场检查 |
4次 |
根据上级要求
决定是否跨部门 |
市政管理股
(供热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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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供热用热活动监督检查 |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监管信息平台,监督检查供热运行服务、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供热工程建设及供热准备等情况,协调处置供热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在供热监管信息平台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
城区供热企业 |
县域 |
5-10月 |
现场检查 |
1次 |
否 |
市政管理股
(供热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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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执法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
县域 |
全年度 |
现场检查 |
5次 |
否 |
环卫中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9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情况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
县域 |
每季度
第三个月 |
现场检查 |
4次 |
否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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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每年检查同一市政公用类企业不得超过5次,特殊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