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城管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7
| 新乐市城管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1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
| 2 | 对污泥处置不符规定的组织代为治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
| 3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组织代为治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
| 4 | 对逾期不改正房屋用途的组织查封扣押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采取查封现场、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 | 房屋管理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
| 5 | 对逾期不改正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的组织查封扣押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外观、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产权人或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采取查封现场、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 | 房屋管理部门 | 市级、县级 | 县级 | |
| 6 | 对违反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 |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可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清运,清运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 | 县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