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城管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征收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7
| 新乐市城管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征收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事项备注 |
| 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
| 2 | 污水处理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市级、县级 | |
| 3 | 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由县级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入库;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区)级以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
县(市、区)级以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 市级、县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