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城管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27 来源:综合执法局
    新乐市城管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检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  
    2 对排放污水情况的检查 《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重点排水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户每年不少于一次。
    对检查合格的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对检查不合格的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量、水质监测等数据。”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  
    3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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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汛前城镇排水设施的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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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对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的检查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  
    6 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检查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  
    7 对审批后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起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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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对批准后的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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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对审批后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检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  
    10 对核准后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  
    11 对审批后的大型户外广告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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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对核准后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  
    13 对批准后的依附在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  
    14 对审批后的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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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对审批后的挖掘城市道路的检查 1.《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准的有关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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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对批准后的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检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  
    17 对城市道路定期养护、维修或者修复竣工的检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市级、县级 县级  
    18 对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行为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三十四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移植树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9 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文物、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0 对占用城市绿地行为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三)绿地权属人意见;(四)移植方案、补植方案和绿地恢复方案。
    第四十六条 砍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按以下规定报批:(一)砍伐树木的,由区园林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园林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三环内(含三环路)二十平方米以下、其他一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面积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县(市)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下、临时占用绿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超出本款规定数量和面积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绿地原貌。逾期未恢复绿地原貌的,视为擅自占用绿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1 对供热用热活动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热用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用热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监管信息平台,监督检查供热运行服务、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供热工程建设及供热准备等情况,协调处置供热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将在供热监管信息平台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供热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