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1-21 来源:统计局
    新乐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型 执法事项 执法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新乐市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 行政处罚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新乐市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 行政处罚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新乐市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新乐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 行政处罚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新乐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6 行政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新乐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的处罚 新乐市
    统计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的处罚 新乐市
    统计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新乐市
    统计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一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 新乐市
    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 行政检查 对统计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检查 新乐市
    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