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6-06-01
新乐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制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统计条例》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制度的规定,新乐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新乐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经常性执法检查。
二、统计执法检查要与专业统计工作有机结合,协调联动,配合各专业及专项普查调查工作机构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落实岗位责任,充分发挥执法检查对统计工作的保障作用。
三、合理调配力量,提高检查成效,防止重复检查,除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外,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每年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统计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或送达法律文书等公务,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四、统计执法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统计执法检查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并按规定出示证件。
五、统计执法检查员执行检查任务时要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六、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统计违法案件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八、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错案,将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九、统计违法案件结案后应及时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