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03 来源:农业农村局

     

    第一条 为监督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依法行政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违法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违规执法不出示执法证件或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不按规定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不文明执法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吃拿卡要、收取钱财礼物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设立投诉与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号码:0311-88581244。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由局政策法规室会同直属单位党委(机关纪委)调查处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受理股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 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正式受理投诉与举报后,应当报请局领导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七条 接受调查的股室(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八条 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或遇特殊情况,由局务会决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