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新乐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新依法行政办〔2023〕2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制度。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应当遵循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拟定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拟定我市农业农村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具有示范效应或具有可预见重大影响的农业农村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拟定我市农业农村领域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人事任免、局内部管理事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承办股室(单位)起草书面报告,报经股室(单位)分管领导初审;
(二)送局法规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见附件);
(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股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五)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问题,承办股室(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六)承办股室(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形成主题报告,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局承办股室(单位)负责承办相应决策事项的调研、起草、评估等前期工作。
局法规室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机关纪委负责决策事项实施的督促,确保落到实处。
第二章 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提交局法规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第八条 承办股室(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意见、公众参与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局法规室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股室(单位)补充上报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法规室应当组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并开展合法性审查,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同时规定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股室(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档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承办股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出具由其署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应论证评估而未论证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中邀请,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做重复评估。
第十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决策承办股室(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风险源、风险点排查情况;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等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四)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六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局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拟提交局党组会议议定的决策事项,承办股室(单位)应当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提前由办公室统一向局主要领导呈送,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列入局党组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 承办股室(单位)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的决策草案,应包括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和局法规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决策草案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前,局办公室应当对决策草案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告知承办股室(单位)补充材料;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不符合本规定的,退回承办股室(单位)完善相关程序。
第二十四条 局办公室、法规室、机关纪委和决策事项承办股室(单位)负责人等可以列席局党组会议讨论决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承办股室(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材料等及时完整报局办公室归档。局办公室应当会同 承办股室(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通过有关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和依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七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股室(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局党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股室(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由决策承办股室(单位)或执行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局党组认为有必要的。
第三十一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祖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实效性;
(五)继续执行、终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调整决策的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且情况紧急的,局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股室(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决策承办股室(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股室(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股室(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新乐市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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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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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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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股室、单位(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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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股室、单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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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室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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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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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查内容 |
1.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局法定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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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符合要求的,在对应的方框内划√,全部符合的通过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划×,下方注明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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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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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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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合法性审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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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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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或律师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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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