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6-26 来源:农业农村局

    新乐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和维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农业农村局符合《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配发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制度所称着装包括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中,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应当着常服。

    第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着装:

    (一)工作时间之外非因执法活动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四)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不宜着装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常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冬季防寒服时,应当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应当配穿肤色袜。

    (六)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当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当略向上倾。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活动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执法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

    (七)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

     两名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同时开展执法活动的,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变卖、仿制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赠)予非执法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时,应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二条 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或细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管理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加强本单位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的检查纠察,对不按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