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5-04-30
新乐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 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民办学校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不低于民办学校的3% |
办学情况检查(办园条件、队伍建、园务管理、教育管理、卫生保健等) |
2025年4月-12月 |
现场检查、日常监管情况相结合 |
每年一次 |
教育局 成职教教研中心 |
否 |
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