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2-27 来源:教育局
    新乐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 对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教育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3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4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5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6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7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8 对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