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教育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2-27 来源:教育局
    新乐市教育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考试违规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县级  
    2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
    主管部门
    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3 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4 对持有教师资格证者的监管的行政检查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省级教育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5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 省级教育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6 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审批后,教育、工商等部门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省级教育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7 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情况的行政检查 《教育部关于做好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5〕2号)第五条;
    《河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冀教规〔2019〕1号)第四十九条
    河北省教育厅;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省级、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市级、县级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市级或县级  
    8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县级 县级  
    9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使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10 民办学校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八款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依据管理 层级实施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