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05 来源:政府办
    为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和培育挖掘新乐市特色品牌,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激励优秀企业发挥带动示范作用,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35号)等规定,设立新乐市政府质量奖。
    一、设立目的
    政府质量奖由各级政府设立,旨在引导和激励单位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模式作为评价依据,其模式源自美国波多里奇奖评审标准。
    政府质量奖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新乐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新乐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质量奖项工作开展情况
    (一)中国质量奖评选情况
    2012年7月,经中央批准,我国正式设立“中国质量奖”。该奖项是国家在质量领域的最高政府性荣誉,奖项开展周期为两年,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数量每届不超过10个,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每届不超过90个。在2015年第二届评选中,我省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获得第二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对两家单位分别给予70万人民币的奖励;在2017年开展的第三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中,我省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定汽车总站郭娜陆地航空班、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二三工厂理化室非金属探索无限QC小组等三家单位列入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名单,省政府对三家单位分别给予100万人民币的奖励。
    (二)我省质量奖励开展情况
    省政府于1999年设立“河北省质量管理奖”,2010年8月更名设立为“河北省政府质量奖”,并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2011年7月18日,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冀政〔2011〕82号),2016年增设了“河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奖项。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奖项有效期五年,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授奖数量每年不超过10个,提名奖授奖数量每年不超过20个。
    (三)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设立情况
    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2012年设立,最新的《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石政发[2017]3号)2017年通过。
    (四)石家庄各县、市(区)市政府质量奖设立情况
    自2017年开始。石家庄所辖23个县、市(区)均设立了政府质量奖,正定县、鹿泉区2017年设立政府质量奖并进行了评奖、奖励,其他县市区陆续设立。
    三、申报条件
    (一)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申报基本条件
    1、依法在新乐市政府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具有推广价值;
    3、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或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4、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二)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申报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2、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区域、产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4、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四、奖励措施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项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参照国家、省奖及石家庄市及各县、市(区)做法,我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授奖原则上每次各1个。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设立政府质量奖,旨在树立典型,引导企业和全社会追求卓越质量,创新质量发展、创造一流业绩,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加快建设繁荣、美丽、幸福新乐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