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6 来源: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的依据和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2号)、《石家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石依法行政办〔2020〕1号)和《新乐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新依法行政办〔2023〕2号)等有关规定,借鉴藁城区、鹿泉区等县市区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我市《参与办法》共五章24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定义及适用范围、原则、事项范围、职责分工。第二章为政策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包括调查研究、公众参与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座谈会方式、实地走访方式、民意调查方式、听证会方式、公众意见采纳与反馈。第三章为政策审议阶段的公众参与,包括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代表范围、组织准备。第四章为政策施行阶段的公众参与,包括意见收集、施行评价、评价意见运用。第五章为附则,包括决策信息公开、决策解读回应、督导考核、参照执行、施行日期。
    三、目的和意义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的重要保障;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体系,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降低决策风险,具有重要意义。